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第壹,請求公司購買其股權,股權的價格要合理,不能太高。
2.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