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具有管理公司事務的實際權力和權限的人。他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力,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擔任董事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選舉過程:
召開股東(大)會,根據股東的提議,提議加入公司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可以安排員工到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董事、廠長、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