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分公司取得了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總行在鄭州XX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書面授權。總行書面申請在鄭州XX銀行開立分行賬戶。總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總公司法人身份證、總公司開戶許可證原件。
2.分支機構已取得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基本存款賬戶允許在鄭州開立,但前提是不在其他地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需提供的材料同第壹條。異地已經有基本賬戶的,能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的可以開臨時賬戶(可以提現),不能取得營業執照的只能開壹般賬戶(不能提現),提供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
3.分公司沒有營業執照。以分支機構名義在異地開立臨時賬戶的,需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總公司關於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文件、法定代表人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分行名義在異地開立專用賬戶,需總行出具相關證明,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收取資金挪作他用,銀行審核後方可批準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