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內部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仲裁解決。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第二十四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外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設立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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