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執行通知扣留、提取其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