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行為涉及兩個罪名,即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和合同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公章只是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罪的壹種手段。因此,如果偽造公章後用於簽訂合同,行為人的行為屬於牽連犯,只按合同詐騙罪處理。根據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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