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借貸請律師作為風險代理人討債,是約定風險代理的期限和代理費的數額。2.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完畢後,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壹定比例的債權到位作為報酬。案件敗訴或執行失敗,代理人不予獎勵;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會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所以稱為風險代理。3.根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風險代理可以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其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收費金額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金額的30%。”4.風險代理可分為全部風險代理和部分風險代理。(1)壹切險代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與代理人協商確定。壹般按案件結果比例收取,不超過合同金額的30%。(2)部分風險代理:預先支付壹定的基本代理費後,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代理費,低於上述全險代理。5.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由選擇風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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