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業資本公積金的主要來源是股權溢價,屬於股東實收資本超過股份面值的部分,由於法定註冊資本制度的規定,不能出現在資本的名稱中。因此,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勢必模糊資本與收益的邊界,其結果是不能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業績。
2.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不利於資本保全和維護債權人利益。
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性質與股東投入資本彌補虧損的性質相同。所以結果就是把投資人的投資還給投資人,相當於抽回資本或者變相分配資本。
3.資本公積金彌補的虧損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共同利益。
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會使企業失去以稅前利潤和相應節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權利,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
4.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不利於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
正是由於上述危害,《公司法》對資本公積金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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