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基金的載體是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受合夥企業法約束,而契約型基金沒有法人資格,受信托法和基金法約束。房地產基金往往需要投資項目公司,合同基金沒有法人資格,只能通過GP持有。GP成為項目公司的名義股東,對GP和LP都有壹定的風險。有限合夥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是可以以有限合夥的名義持有項目股權,投資人和管理者的責權利更加明確。
2.第二點也很重要。新《基金法》實施前,我國只有公募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制度。但在12到14房地產基金大發展時期,當時私募只能通過有限合夥制進行結構化。而且合同制要求管理人必須是在基金業協會註冊的基金管理公司,甚至在14之前都沒有頒發基金經理牌照。所以,有限合夥制基金似乎遠不止合同制。
從契約基金的先天條件來看,適合投資於二級市場相對規範的證券。現在像星浩這樣的大機構也會發行壹些合約基金,以FOF的形式投資於產品結構上的有限合夥制基金,然後這個基金再投資於項目公司。這樣設立有限合夥的目的是擴大50個有限合夥人的投資上限,解決股東身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