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大陸法系壹直堅持“原則上禁止,例外情況下允許”的原則。
這壹原則的合理性來自於各種要求,但就公司的資本和資產而言,它關註的是用公司的特定財產購買公司的股份。在這種交易中,公司獲得了自己的股份,但相應的公司特定財產卻流入了股份轉讓方的口袋。
擴展數據
投票權是公平的壹種表現。股權是出資的對價,股東放棄出資財產的所有權以換取公司的股權,所以只有擁有出資和股權才有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是不發行的,即沒有財產所有權(即沒有出資)作為對價,是“空股”,因此沒有表決權。
公司減資、與持有其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或者將股份獎勵給員工時,公司可以購買其股份,從而持有其股份。由於這部分股份在“公司”手裏,所以是“未發行的股份”。
百度百科-股東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