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同壹家公司,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東,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兩者沒有必然聯系,如果有關系,那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股東以其股份對公司負責。股東有權分享公司的利潤,而債權人沒有,但債權人有權在股東分紅前先得到補償。在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方面,兩種制度相輔相成,各有獨特作用。債券持有人會議有利於協調債券投資者的立場,強化債券投資者的地位,為債券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整體保護;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彌補會議制度的不足,提高權利行使的及時性和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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