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理解,不僅美國的科技公司願意被高價收購,其他國家的科技公司也大多願意被高價收購。原因就在於“高價”二字。對於創業的創業者來說,在獲得“天價”回報後,可以再次創業,被收購,形成壹個循環,在這個循環中,個人財富不斷積累,所創建的新企業不斷發展壯大。還有壹個原因是,對於企業管理運營來說,企業生產是靠技術創業的老板們的軟肋。大多數人善於把壹項技術變成產品,能夠反映市場需求,但如何生產經營企業往往不知道如何應對。我個人認為這也是科技公司願意被高價收購的原因。第三,美國的反壟斷法規定,當企業涉嫌壟斷時,法律要求他們進行制裁,所以比爾蓋茨把微軟和互聯網公司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