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比例,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第十壹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股公司購買、出售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壹)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三)購買或者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購買、出售資產不符合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停牌,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