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分開處理。這是因為,如果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不分開處理,證券公司可能會在自營業務中損害客戶的利益。比如股市不利時,先於客戶委托賣出,反之,先於客戶買入;還可能在自營業務中挪用客戶的資金和證券,不僅會妨礙客戶在證券交易中的權益,而且壹旦自營業務出現嚴重虧損,還會使客戶的資金和證券遭受重大損失。因此,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必須分開處理。為了將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分開,《證券法》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應當將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中兩項業務的業務人員和財務賬戶分開,不得混用。
上一篇:青島誠安瑞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鎮江浦和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