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裝修公司 - 父親是江西省永修縣吳城鎮海運公司的老工人,大型集體企業。因為經營不善,這個單位幾年前倒閉了。

父親是江西省永修縣吳城鎮海運公司的老工人,大型集體企業。因為經營不善,這個單位幾年前倒閉了。

問:我父親是江西省永修縣吳城鎮海運公司的老員工,大型集體企業。由於經營不善,這家公司幾年前倒閉了。清算後,國家壹年發了2600元養老金。去年公司領導統壹辦理退休事宜。我不希望公司領導在沒有經過我父親同意的情況下,用我父親的身份證冒名頂替我父親手中的養老金,以航運公司破產為借口扣發我父親的養老金。出具的收據甚至不是收款人。請問我父親的領導?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不稱職表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經理的任命和報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工作情況,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是由有關部門、機構人員組成的清算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求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意見後,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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