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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的?

法律主觀性: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如下:

1.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修改公司章程。

2.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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