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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轉投資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以股本方式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對股份轉讓也有如下限制: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3.國有股的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作為其股份的受讓人,也不得接受其股份作為抵押標的。5.在法定的“停止轉讓期”內,股東不得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不得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進行。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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