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其客戶的外匯收支和賬戶變動情況。
第九條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匯回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和期限,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增值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