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外匯管理條例
第五條國家不限制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
第六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和監測,並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第九條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匯回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和期限,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規定。
第十壹條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采取維護和控制國際收支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