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四款)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
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2加班費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
員工在職期間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壹年內,
有了證據,所有要求加班費的請求都沒有仲裁時效。
勞動關系終止壹年後,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仲裁時效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