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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公司生產任務繁忙,員工不允許請假和辭職。哪條符合勞動法?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請事假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企業和員工壹般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請事假的事項,如每月最多請事假天數,否則將被辭退。同時,如果員工請事假,企業會根據員工實際工作天數折算相應的可抵扣工資。

3.所以企業不允許員工辭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請假需要結合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和員工請假的原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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