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關的融券交易成交之前,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款項除用於下列用途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1)購買優惠券並返還;
(二)償還融資融券相關利息和費用,對融資融券相關權益進行現金補償;
(三)購買或者認購證券公司的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參考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