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四)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盈利,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期貨公司經營所必需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