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吳京發現這壹行為後,認為狼勇士公司侵犯了吳京的肖像權和姓名權,遂將其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吳京勝訴,獲賠34.2萬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狼勇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結果維持2020年壹審判決:吳京勝訴,獲賠34.2萬元。
判決書稱,狼勇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經吳京許可,在檳榔外包裝上使用其肖像,並標註“主演《殺狼》的吳京,助力狼勇士品牌”字樣。各地經銷商也在短視頻平臺上發布相關廣告,宣傳吳京對狼勇士品牌的貢獻等。,侵犯了吳京的肖像權和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