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杭州工作,然後這家公司叫我回武漢面試,然後面試兩三天,經過四次面試,幾輪考核。本公司:1。他們的技術總監認為技術是需要時間積累的。2.部門經理說,雖然我之前沒有集成行業的經驗,但是比較靈活,要我。我順利入職,所以我付出:1。我在杭州的公司辭職了。2.杭州的房子退了,賠了800塊。3.三次旅行花了900元。4.在武漢住了酒店,花了500塊。5.我的行李從杭州托運或者快遞寄回武漢,花了700元。6.從郵局寄托運行李到武漢住的地方需要150。不算在武漢新租的房子的錢,虧了3050元。然後工作了不到半個月,公司就錄用了更合適的人選。之前有過整合的經驗,所以被踢出來了。這有點太過分了。如果我之前在武漢工作,被妳忽悠幾天無所謂,但是我從杭州回來在公司工作,付出了壹定的代價。這種情況雖然有損失,公司和個人都分擔損失,但是個人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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