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在其所出資的企業中決定國有獨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