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可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及時監控外債提款、結匯和還本付息信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核查監控外債資金使用情況。
擴展數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定期登記程序如下:
1.借款人應在第壹筆借款合同簽訂後15日內,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新簽訂的借款合同或債務發生提款、還款變化時,借款人應按月填寫《外債簽約表》和《外債變化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報登記部門。
3.借款人需要開立現金賬戶時,應持登記證和登記部門出具的批準函,到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金賬戶(以下簡稱外債賬戶)的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送登記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