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作為壹種法定程序,是指公司停止經營,在短時間內低價出售全部資產,清償之前未清償的款項,然後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司解散的壹系列過程。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無法繼續經營,法院宣布停止營業,清理債權債務的狀態。清算是壹個商業術語,意思是公司相關資產的清算。破產是壹個法律術語,意思是公司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申請破產,公司的破產會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破產程序結束後,如果公司有剩余資產,將依法清償。無論是清算後還是破產後,只要公司擁有相應的財產和財產權益,公司就有能力承擔相關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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