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指數的基本規則
(1)按股票市值選擇必須屬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普通股的總市值。
上市股票的90%(市值指過去12個月的平均值)。恒生指數的成份股在市場上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總市值約占香港聯合交易所總市值的90%。為進壹步反映市場各類股票的價格走勢,恒生指數於1985開始公布四個分類指數,工商、金融、地產、公營企業四個分類指數共納入33只成份股。恒生指數成份股的選擇原則如下。
(2)按成交額計算,必須在占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普通股成交額90%的上市股票之列(成交額指過去24個月的總成交額)。
(3)必須在證券交易所上市24個月以上。
按照上述標準初步選出合格股票後,按照以下標準最終選出樣本股:
(1)公司市值和成交額排名。
(2)恒生指數四個分類指數的比重應大致反映市場情況。
(3)該公司在香港有龐大的業務。
(四)公司的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