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本地居民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賺取源自香港的利潤,必須直接或以代理人名義繳稅。稅款將從非居民的資產中收回或從代理人處收取,代理人必須從非居民的資產中扣繳足夠的錢來支付稅款。
2.香港人(包括公司)如代非香港居民銷售貨品,必須向稅務局提交季度報稅表,列明銷售總額,同時向稅務局繳付相等於65,438+0%銷售收入的款額,或在與稅務局達成協議後繳付較低款額。
3.如果非香港居民與關系密切的香港居民之間有業務往來,而香港居民在安排後沒有獲得任何利潤,或利潤低於正常水平,則有關業務可視為非香港居民通過香港居民為他代理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