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
根據《雇傭條例》的規定,雇主必須給予雇員法定假日。
2003年12天的法定節假日如下
1.農歷新年(65438+10月1)
2.農歷大年初壹前壹天*(65438+10月31)
3.農歷新年(2月1)
4.農歷年初壹(2月3日)
5.清明節(4月5日)
6.勞動節(5月1日)
7.端午節(6月4日)
8.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
9.中秋節後的第二天(9月12)
10.國慶節(10,1)
11.重陽節(65438+10月4日)
12.冬季至日(65438+2月22日)或聖誕節(65438+2月25日)(由雇主選擇)。
任何員工都可以享受上述法定假期。法定假日適逢勞動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次日補休。補休不應是法定假日、其他假日、替代假日或休息日。如雇員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雇滿三個月,他可享有相等於該雇員當日正常工資的假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