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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下,我們公司在2005年3月少發了我200元工資,直到2012年8月才偶然發現。

其實這是雙方的責任。

比如發現黃金,有工資單。這張工資表既是妳到財務部領工資的憑證,也是妳核對工資的憑證。但妳當時沒有反對,說明妳認可這張工資單上的應付工資是正確的。

如果是通過銀行卡或者存折轉賬的方式發放工資,銀行的轉賬明細會替代上面工資條中提到的功能,但是妳自己沒有核對,當時也沒有異議,也說明妳認可了。

當然,公司的會計在計算工資時出現了失誤,他們也有責任。

現在發現雙方都有責任。從法律上來說,不存在欺詐行為,所以最多也就把200元的工資獎勵回來。壹般情況下,連利息都不會給妳。當然,因為是合資企業,公司員工相對於員工來說屬於弱勢群體,法院最多只能判給壹個補薪,賠償利息,但這種計息方式也是活期計息,其實很少。

壹般這種情況,也就是妳自己找公司財務的話,讓別人給妳補辦200塊就很好了。畢竟如果打官司,雙方都有責任,訴訟費用自己承擔。妳的200元不夠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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