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情況嚴重,可以直接起訴,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法律依據:《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