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1 .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類型、期限和利率,並與借款人協商。二、貸款審查的信貸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應公開。三、貸款人應考慮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款與否。短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1個月,中長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情況應保密,依法查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