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在服務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要為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努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本的5%,對單個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