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開發行壹年以上的債券累計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包括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發行人子公司的相關債券。
3.不包括其他債務融資工具和私人債務。
4.(據交易所反饋,已獲批但尚未發行的公募債券應包括40%。)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潤是指合並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的凈利潤。
5.籌集的資金不能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