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小額公開發行”的全稱是“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與大公發行的全稱只有兩個字的區別。在發行方式上,小額公開發行與協會目前的票據和公司債券相同。結合交易所債券質押庫的優勢,將是交易所的主流交易債券品種。2.適用投資者: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各類金融機構、金融資產300萬以上的個人等。3.審核方式:交易所預審,證監會簡化審核。從目前的監管推動來看,小額公募的主要審核基本下放給交易所,審核效率有望趕上協會。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1、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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