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1。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福利基金;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但符合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不再需要審核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