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五十壹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時效為兩年。符合持股條件的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被駁回或者30日不起訴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