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遲延行使權利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