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要制定章程;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章程。《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投資人是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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