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
《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延續月銷售額2萬元(2018至10月1至2020年2月31)。
2.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簽訂的銀行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關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2018至10月1至2020年2月31期間,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約,
3、年收入不足50萬元的,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43號)第壹條規定:
10月2017、1日至2019、12、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4.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壹條規定,2017至2012,19,12,31,金融機構應留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單獨計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