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