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變資本公司是壹個法人實體。
2.可變資本公司可用於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策略。
3.可變資本公司可以靈活地發行和贖回股票。還可以資本分紅,使基金管理人能夠靈活履行分紅義務。
可變資本公司的唯壹目的是成為壹個或多個集合投資計劃,即專門用作投資基金。
5.可變資本公司可以用作獨立基金或具有多個子基金的傘形基金結構。
6.有子基金的傘形基金,資產和負債相互隔離。
7.有子基金的傘形基金會有董事會,可以享受服務提供者(如審計師、律師、會計師、基金管理人等。).
8.可變資本公司的資本將始終等於其凈資產,因此它在分配和減少資本方面具有壹定程度的靈活性。
9.可變資本公司無需向公眾披露其股東名冊。
10.可變資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編制(例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公認會計原則)。
11.允許現有(新加坡)海外公司資金轉移到新加坡,註冊為可變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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