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禁止MLM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業務發展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傳銷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