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基本功能是幫助他人管理財產,即“受他人委托,代為理財”。
西方發達國家的信托、銀行、證券業普遍經歷了混業經營-分業經營-混業經營的發展過程。目前多采用混業經營模式,信托、銀行、長期資本市場同步發展。
美國的信托業務多由銀行經營,銀行之間相互獨立,在商業銀行內部按照職責嚴格區分,即實行“分業經營、分業核算、分業管理、分業分紅”的原則。
日本的信托銀行是以其銀行法為基礎,根據《兼營法》獲得監管部門許可,可以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