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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十六條規定

信托財產不同於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不得歸入或者成為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壹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被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五條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不同。信托成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繼承財產或者清算財產;但是,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受益權作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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