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規定如下:
1.信托是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來源;銀行理財募集的資金有三分之二投向信托;
2.信托資產具有破產、債務和稅收隔離的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愛的財產保護和財富傳承工具;
3.信托是唯壹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實業三大投資領域的金融機構;
4.在中國的金融機構中,信托的地位和規模僅次於銀行,排在券商、保險和基金之後。在西方發達國家,信托業遠比銀行業發達;
5.剛性兌付的潛規則是指信托公司、股東或政府、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沒有法律依據,但是沒有信托公司願意先破。
法律依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
信托公司的設立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並取得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