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是指境內機構或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將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方式,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進行特定理財產品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投資收益和風險由相關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信托文件的規定承擔。
第三條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相關風險管理。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負責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準入管理和業務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涉及的外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