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信托公司應當與公司員工簽訂聘用協議,約定任期、績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原因、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信托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應當由董事會批準。董事會應當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業績評價和薪酬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專項說明。
第五十壹條信托公司應當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定期進行學習和培訓,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合規意識和道德水平。
第五十二條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內部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公司內部經營缺陷或違規行為,並對舉報的問題進行獨立調查和處理。
第五十三條符合條件的,經股東大會批準,信托公司可以建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